粤外艺职院〔2009〕37号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休假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 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休假制度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教师从事学术研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我院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对象的条件 本规定在在职的教学岗位人员(暂不含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在我院工作满5年。 (二)申请人近5年年度考核合格,完成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评价在系部排名前50%;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深入研究。 (三)科研成果显著,近5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工作,且在学院认定的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教材1部(第一作者或主编)。 (四)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校级及以上培养对象,或担任院级学术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并且考核合格; 2.正在撰写(出版、开发)专著、高校教材、译著、编著(第一作者或主编)、个人音像出版物、个人作品集、在全院范围及以上推广使用的软件系统等; 3.有已获批准或正在进行的国家级课题(排前三名的主要参与人)、省级课题(课题主持人); 4.近5年曾获过省级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排前三名的主要参与人); 5.艺术类教师近5年曾获过省级奖(不含学生指导奖,具体展览、演出、比赛的档次和水平参照《科研业绩考核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学术休假的任务 学术休假不同于带薪疗养,休假期间必须完成特定的工作内容,并进行考核。 (一)学术休假期间的主要任务包括:从事科研课题研究、合作研究;著书立说、撰写论文、编写教材;国内外学术交流、访问讲学、研修进修、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等。 (二)休假人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学习和科研学术工作无关的活动,并须完成1项研究成果。 (三)学术休假的学术研究工作应与学院的科研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有利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成果的积累。 第三条 休假的期限和方式 (一)学术休假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每个周期只能安排一次学术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学期,不得分段和跨学期使用,也不得合并累计使用。 (二)五年中,如有3个月以上时间接受学院资助(补贴)在国外脱产学习进修、研修、访问,其学术休假的计算按照一个周期顺延。 (三)学术休假一般不能提前使用。确因重大课题研究需要,经过批准后可适当提前使用。 第四条 申请使用学术休假的程序 (一)使用学术休假须提前一学期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详细的工作(学习)计划书,经所在系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并经科研处、人事处审核,送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二)离开学院休假或出国(出境),须报告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相关工作安排 (一)学术休假经批准后,休假人要妥善安排好工作。在学术假期内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在学术休假期间应保持与所在系部的联系。在本市进行学术休假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学院的重大活动。 (三)学术休假期内应注意维护国家和学院的利益与声誉。 第六条 休假期间的待遇 (一)学术休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50%的标准计算发放(以申请人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课酬为基数),且只先发放30%。 (二)享受学术休假的教师,学术休假期内免除教学任务量。 (三)在年度、聘期考核其工作量时,可扣除学术休假期间的工作量,学术休假不扣减任职年限和工龄。 (四)学术休假期间,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访问进修费用原则上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学院可酌情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第七条 学术休假期满考核 (一)学术休假期结束后,及时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向科研处、人事处销假。 (二)休假人应填写《教师学术休假考核总结表》,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休假期间的成果材料,并于3个月内在全系范围作一次学术报告。 (三)科研处全面审核休假人提交的研究成果,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四)考核合格的,人事处补发余下的20%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的,人事处扣回已发的30%岗位津贴。 第八条 其它 (一)各系部应将学术休假制度作为本单位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统筹安排学术休假人员,妥善安排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为维护教学科研秩序,每学期学术休假教师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5%。 (三)一般不允许延长休假。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从严审批。 (四)学术休假期满不归者,均视为违纪违约,学院将追究责任直至解聘。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休假申请书 2.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学术休假考核总结表 |